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25期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是否免除侵权主体的责任?
案情回放:
2018年9月8日某公司职工杨某某在工作现场生产作业时右腿被钢管挤到,公司及时将杨某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某公司在和谐健康保险公司为杨某某投保了意外伤残保险。杨某某受伤后,该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某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赔付63410元。某公司还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为杨某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杨某某获该保险公司赔偿金51498.40元。因双方未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引起争议。
律师代理:
为维护其工伤赔偿合法权益,杨某某找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潘世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潘律师为杨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杨某某工伤赔偿费用,理由是:1.某公司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疏于防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杨某某虽然在两家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但投保的两份保险均为人身损害保险,属于因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人身遭受了损害而给付定额保险金的保险种类,不具有免除他人责任的功能,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强制性要求的保险,亦不具有转移企业事故风险的功能。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除了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获得保险金外,还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人请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本案中某公司对杨某某在作业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过错责任,并不能因为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相应的免除,因此判决某公司赔偿杨某某51347元。
潘士江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的代理。电话:1310412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