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23期
非法侵入住宅无罪辩护
案情回放:
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耿某不顾被害人尚某、高某的阻拦,强行进入他们在某小区的家中,造成尚某受伤、屋内马桶等物品毁坏。经司法鉴定,尚某右侧第2、3、5肋骨及左侧第2-4肋骨符合新鲜骨折,其右侧第2、3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
耿某近亲属找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担任耿某的辩护人,陈军律师通过阅卷后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提出无罪辩护意见:1、耿某无犯罪故意及犯罪动机,耿某与高某、尚某系亲属关系,案发当天高某电话约被告人到其家,耿某前去高某家主张高某给付拖欠的装修款,无侵害住宅安宁的故意,耿某有房屋钥匙但并未使用,而是高某开门后进入;2、被告人耿某无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耿某经受害人同意进入房屋后与受害人因装修费发生矛盾,无证据证明耿某与被害人尚某、高某有肢体接触,耿某被锁屋内后损坏马桶的行为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3、耿某笔录是案发当天所做,具有真实性,被害人笔录是事后做的,且前后矛盾;4、两份伤情鉴定报告内容相互矛盾,且此后无法联系受害人进行成伤机制鉴定,无法查清受害人受伤原因,不能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耿某的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案件处理:
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不顾被害人尚某、高某的阻拦,强行进入尚某、高某家中,造成尚某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公诉意见,经查,根据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耿某的供述,证明耿某是在高某开门后进入高某家中。被害人尚某称耿某为强行闯入而将尚某摔倒,耿某称其与尚某没有接触,双方的言词证据互相矛盾,且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在尚某是否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相悖,因民警联系不到受害人尚某导致无法进行成伤机制鉴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耿某有强行闯入致尚某轻伤二级后果的行为,故对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本案事发时,被告人耿某系尚某、高某的女婿,与尚某、高某之间存在家庭矛盾及债务纠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耿某无罪。
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电话:13304204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