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大学生非法获利 江苏首例销售木马案宣判
作者: 刘秋苏 发布时间: 2010-06-13 10:00:11
现年24岁的被告人彭宇,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因为整日无事可做,渐渐迷上了网络游戏。在虚拟游戏里,彭宇因装备落伍,经常败给其他玩家。经常玩网游的朋友告诉彭宇有一种木马程序可以控制并攻击对方电脑,为了下载这种程序他开始在网上寻找相关信息。2007年,彭宇花了1000元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款叫“盘古”的ddos攻击性病毒软件,借助这款软件,他很快在游戏里成了“王者”,许多玩家纷纷向其索要攻击软件,甚至有人愿出高价购买。彭宇遂雇佣两名在校大学生一起合作,在浙江金华租了服务器,注册了网站域名,并在网站上留了联系方式,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对外销售木马软件,共提供有偿下载服务65人次非法获利19.5万元。其中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新增设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名后,彭宇获利12.6万元。
2009年12月,有群众反映在玩网游时无法登录网站或是自己的电脑莫名被控制,甚至在杀毒过程中也不能阻止病毒的复制,最后不得不将电源拔下。警方经侦查,该攻击性病毒软件来源于一个网站,并很快将彭宇抓获。
法律链接: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即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的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说,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作为新增设罪名,目的在于扩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罪与以往已有的破坏计算机程序犯罪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人仅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而不直接实施侵害计算机的行为。
另外,在认定彭宇行为和获利时,还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销售攻击性软件的行为(获利6.9万元)不能认定为犯罪,故彭宇的非法所得认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认定为12.6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计算机用户,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或在做定期修复操作系统漏洞时,不要随意打开计算机自动弹出网页、广告信息或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尽量避免攻击性软件带来的危害。同时告诫那些销售、传播木马软件者,要悬崖勒马,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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