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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型案件激增

发布时间:2010-05-28 浏览次数:118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型案件激增
 
   


发布时间:2010-04-19 16:53:45 我要纠错 【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法制日报记者 袁定波

  记者近日在北京、江苏无锡两地采访时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即将百天,传统的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已被悄然改变,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在审判中出现。

  法官们遇到的“第一次”,包括“不签订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案,“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赔偿损失”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等等,同时,群体案件也明显增多了。

  另一个显著变化是,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主张等诸多方面,有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项目多达10项以上。

  “3个月新收了劳动争议案件2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8.8%。”刘艳文举着最新统计表告诉记者。

  刘艳文是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劳动合同法实施3个月来,她有一种越来越深的感受:传统的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正在被悄然改变着。这些感受不用看统计数字也能体会得到,因为“工作量加大了”、“不少劳动争议案子是第一次碰到”,“诉求呈现多样化”,这些话语经常出现在她和同事之间的交流中。

  记者近日在无锡、北京两地采访了多位法官,发现他们有着相同的感受。

  双倍工资索赔工伤社险争议居首

  劳动合同法中“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得非常严格,但仍有不少企业以各种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军告诉记者,新法实施后劳动者起诉索要两倍工资的案件增长明显。

  “签订劳动合同,对用工不规范的企业来讲其成本必然增加,纠纷也就出现了。”马军说,劳动合同法完善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者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内容。

  “用工中,单位只与劳动者进行口头协议,不签订合同也不给员工上保险,这样的情况非常突出。”刘艳文告诉记者,社会保险写入劳动合同中,进一步强调了单位为劳动者上缴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在短期内,不上保险、保险不符合规定的老问题,仍将是最常出现的劳动纠纷之一。

  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产生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一些企业会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以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刘艳文在审判中发现,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自用工之日起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案件激增。“该类案件主要集中于一些小型的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刘艳文说。

  翻阅案件卷宗,记者发现厚厚一摞工伤索赔案件。刘艳文告诉记者,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易引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首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在这个案子中,劳动者———原告周女士胜诉了。

  周女士在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超过10年,其间出国,回国后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其继续工作。周女士遂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朝阳区法院判定乡镇企业大厦应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上了‘紧箍咒’。”法律界人士评价说。

  刘艳文给记者讲起前不久法院受理的一个新类型案件:原告张宏在2007年8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以其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为由而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张宏无法再就业。张宏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赔偿在此期间的损失。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刘艳文说,劳动合同法规范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实质要件,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规范用工行为。

  马军也强调,此前,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除在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外,一般不约定违约金。

  “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马军说。

  群体案件增多争议内容多元化

  陈林等五人诉交通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高海等十人诉混凝土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吴诚等七人诉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刘艳文注意到,群体案件明显增多了。

  刘艳文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由于这些企业属于交通、运输等企业,像驾驶员这类的劳动者,他们的工作属于连续作业的性质。企业未向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准手续。企业考勤制度、工资制度混乱,经常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班工资少付甚至不付的现象突出。

  “这些企业一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会纷纷以企业未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为由提起仲裁申请。”刘艳文说。

  她认为,不少企业随意裁员,又不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侵害了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且劳动者之间均具有关联性,一旦个别劳动者起诉,往往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群体诉讼。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调研中还发现,近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往往都不是单一的,而是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解除、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报酬的追索、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主张等诸多方面,有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项目多达10项以上。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来源:正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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