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15期
朋友间聚会后自杀,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2022年7月20日下午7点,燕某接到朋友孙某电话约好到燕某的海参圈游玩,随后孙某带着朋友徐某、张某、余某等11人自带酒水及吃食来到燕某得海参圈聚餐。第二日清晨五点发现张某在海参圈内溺亡。经110出警及120急救中心确认张某排除他杀,死亡原因为溺水身亡。现场有监控录像显示喝酒时间持续5小时,部分人员中途离开,聚餐的房屋在海参圈附近,房屋附近的围栏只有60公分。海参圈的水深只有60公分,正常成年人坐在水里水位在胸口附近。监控里只能显示在张某跳海前的说话声音,当时有争吵的过程及张某表述要跳海的想法及跳海的声音和呼救的声音。最终张某因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溺水死亡,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代理:
本案代理人代理的为海参圈圈主燕某,燕某与本案死者张某并不相识,且吃饭时与张某不同桌,吃食及酒水均是其他被告自行携带。同时吃饭当时张某要求叫车回家。燕某作为当地居民,比较清楚同村司机的情况,因此在吃饭过程中燕某离开为张某找车,事发当时燕某并不在场,不清楚张某与他人发生口角的过程及张某跳海一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张某的死亡应当由组织者孙某承担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在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认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孙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对张某过量饮酒进行有效劝阻和照看,饮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饮酒应适量,但其对自身的安全的保护没有足够注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各被告因非活动的组织者,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各个被告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最后认定孙某对张某死亡的各项赔偿金承担10%的责任。
程晓露律师,辽宁省律协民委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侵权赔偿、合同纠纷代理。电话:18842201133